消防設備人員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第 9 條
- 1.懲戒委員會審議時,應通知被付懲戒人到場陳述意見;必要時,被付懲戒人得會同代理人一人至三人共同到場。被付懲戒人未依通知所定期日到場陳述意見者,審議程序不受影響。
- 2.前項人員到會陳述之意見應列入會議紀錄,並於陳述後先行退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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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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