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測試及檢修作業辦法 第 12 條
消防設備人員應依法令執行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測試及檢修業務,如執行案件數量異常,有降低品質之虞時,主管機關得隨時查核其業務執行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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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消防設備人員應依法令執行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測試及檢修業務,如執行案件數量異常,有降低品質之虞時,主管機關得隨時查核其業務執行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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