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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測試及檢修作業辦法
第 1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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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設備人員受託辦理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及測試業務,應檢附相關圖說、紀錄、測試報告書、安裝施工測試佐證資料及執業證明等文件,供起造人申請辦理圖說審查、竣工查驗作業。
消防設備人員受託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業務,應檢附檢修報告書、各該消防安全設備之種類與數量表、配置平面圖及執業證明等文件,供管理權人申請辦理檢修申報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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