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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測試及檢修作業辦法
第 1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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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設備人員對於所製作完成之圖說、紀錄、測試報告書及檢修報告書,應盡保密及妥善保管之責任,並應自提出之日起,至少保存六年;其依本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規定受聘執行業務者,由執業機構負責保管。
依前條第二項共同製作者,應各自保存完整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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