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測試及檢修作業辦法 第 8 條
- 1.消防設備人員應就本人或於本人監督下完成之工作,簽署圖說、紀錄、測試報告書或檢修報告書;涉及現場作業者,消防設備人員應親自赴現場實地查核、測試及檢修。
- 2.消防設備人員簽署圖說、紀錄、測試報告書或檢修報告書,應依本法、消防法及建築法等相關規定,接受主管機關查核及配合親自出席說明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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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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