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焰性能認證實施辦法 第 19 條
專業機構應依防焰業者及防焰性能認證試驗合格產品種類予以編號登錄,並將該業者及其防焰產品等資訊,登載於資訊網站,隨時更新。其經停止核發防焰標示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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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專業機構應依防焰業者及防焰性能認證試驗合格產品種類予以編號登錄,並將該業者及其防焰產品等資訊,登載於資訊網站,隨時更新。其經停止核發防焰標示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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