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焰性能認證實施辦法 第 16 條
- 1.防焰標示之樣式如附表一,其規格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 2.防焰標示應依防焰物品或其材料之種類及洗濯處理種類,採張貼、縫製、鑲釘、崁釘或懸掛等附加方式,標示於各防焰物品或其材料本體顯著處;其附加方式應符合附表二規定。
回 防焰性能認證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