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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焰性能認證實施辦法13

  1. 1.防焰業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專業機構應註銷其認證證書,並登載於所設之資訊網站(以下簡稱資訊網站)及函知中央主管機關: 一、申請文件不實或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取得防焰性能認證。 二、解散或歇業。 三、經主管機關註銷、撤銷或廢止其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或工廠登記。 四、工廠抽樣或市場購樣檢驗,其產品未符防焰性能,經依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通知限期改善或繳回防焰標示,屆滿六個月仍未完成改善或繳回。 五、其他重大違規事項。
  2. 2.經專業機構依前項註銷認證證書之防焰業者,五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認證。但依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註銷認證證書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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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焰性能認證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防焰性能認證實施辦法第 13 條規定:「防焰業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專業機構應註銷其認證證書,並登載於所設之資訊網站(以下簡稱資訊網站)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