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焰性能認證實施辦法 第 11 條
- 1.認證證書有效期間為五年,其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認證年月日、字號及有效期間。 二、防焰業者名稱、統一編號及地址。 三、負責人姓名。 四、登錄號碼。 五、業別及項目。 六、專業機構名稱。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 2.前項第四款登錄號碼,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業別代號、地區別及序號編號編列。
- 3.認證證書遺失或毀損者,得向原專業機構申請補發或換發;換發或補發之認證證書有效期間,與原證書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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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