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分案實施要點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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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評定事件點數,以一點為最小單位,依下列方式為之,並於分案予中籤股時,通知受命法官: (一)訴訟事件依字別,分為上易、上、上更、訴字四大類(詳附表一),評定點數: 1.訴字事件為一點、上易事件為二點。但案情較複雜者,得提高至六點。 2.上、上更字事件為三點。但案情較複雜者,得提高至八點。 (二)依前款規定之最高點數評定仍不足,而有增加點數之必要者,或本院辦理社會矚目等民刑事案件特別停分原則第一點第一款前段、第二點第四款前段所定事件,依本院辦理社會矚目等民刑事案件特別停分原則第一點第一款後段、第二點第四款後段規定,與新案調解庭庭長共同以一致決評定點數,並得定其分受、終結事件時點數配比及停止分案之期間、件數。 受命法官於收案後十四日內,認該案件點數有增加之必要時,得檢具卷宗簽由所屬庭長審核,並會新案調解庭庭長後,送請民一庭庭長提與當月輪值監督分案民事庭庭長二人共同以一致決複核。但前項第二款事件,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