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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分案實施要點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分案之程序: (一)分案採電腦抽籤,由庭長二人負責監督,每月依庭序輪換。輪值庭長因故不能監督分案時,由其代理庭長代理。 (二)分案,以每日所收之全部事件為單元,分案人員應於翌日將事件基本資料輸入電腦,第三日以小輪次方式抽籤後,列印分案清單及卷面,裝訂成卷。分案清單送請各中籤庭庭長蓋章,如未變更承辦股,即鍵入中籤股股別。各中籤庭輪值書記官查核無訛後,於分案清單蓋章,據以領取卷宗。 (三)就同一事件聲請再審三次以上者,六個月分案一次。 (四)新案依第二款規定抽籤前,應先報請新案調解庭庭長評定事件點數。但下列事件不在此限: 1.移調字別事件。 2.聲字類事件。 3.抗字類事件。 4.再審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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