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分案實施要點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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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一)特殊專業類型案件,應分歸專庭辦理,不足數再分普通案件。退科重分案件,依原字軌判別是否專庭案件。 (二)少年專庭案件,與重大、性侵害專庭案件競合時,應歸少年專庭辦理。金融專庭案件,與重大、貪瀆專庭案件競合時,應歸金融專庭辦理。重大專庭案件與貪瀆專庭案件競合時,應歸重大專庭辦理。國民參與審判案件與其他專庭案件競合時,應歸國民法官專庭辦理。 (三)原住民族專庭案件與其他刑事專庭案件相互競合時,應分歸辦理之專庭,如本院「有關原住民族刑事案件專庭競合應分歸辦理之專庭表」所示。 (四)法官承辦之專庭有變動者除另有規定外,應續辦變動前之未結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