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分案實施要點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五、分受案件之比例: (一) 1.刑一庭庭長擔任該庭審判長,並綜理刑事庭行政事務,依其配置庭員人數,依一般庭長之比例分受上易案件。 2.兼任書記官長之刑事庭法官,分受全股毒抗字案件。新兼任書記官長之刑事庭法官,未結案,除毒抗字案件外,其餘應退科重分。但司法事務分配小組另有決議者,依其決議。 3.卸任兼書記官長之刑事庭法官,續辦原承辦案件,並應依其卸任後辦理事務之種類,分受各該庭新到職庭長或法官應分受之平均未結件數。 (二) 1.庭長之分受比例以庭員數為準,配置庭員二人者分受六分之一;配置庭員三人者,分受十二分之一;依第七點第(一)款第 11 目(1) 代為辦理未結案件者,仍按原比例分受。 2.審判長之分受比例,比照庭長,新充任審判長時,續辦該股舊案不折抵,回任法官時,亦不予補分。 3.庭長、審判長出缺,由該庭資深法官兼任審判長者,自兼任時起,分受比例比照審判長。 4.庭長、審判長請假,該庭資深法官代理審判長期間,經言詞辯論終結他股案件,得檢附判決書累計計算抵分案件,每四件抵分上易字一件。但於庭長、審判長請進修假致未開庭之情形,代理之資深法官所抵分之案件數,應由請進修假之庭長、審判長分受。(三)新案審查庭庭長或資深法官,分受本院設置刑事新案審查庭實施方案所定之新案,並處理實施方案第五點規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