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分案實施要點 第 7-2 條
七之二、初派本院法官並兼任審判長者,按第七點第(一)款第 9 目新到職庭長規定分受平均件數,於免兼時,按第七點第(一)款第9 之 1 目新到職庭長免兼之方式,予以補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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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七之二、初派本院法官並兼任審判長者,按第七點第(一)款第 9 目新到職庭長規定分受平均件數,於免兼時,按第七點第(一)款第9 之 1 目新到職庭長免兼之方式,予以補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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