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分案實施要點 第 7-3 條
七之三、庭長調派至新案審查庭,或法官調派至新案審查庭擔任資深法官時,非續辦之案件退科重分。 前項之庭長、法官調派(遷調)回任非金融專庭者,比照第七之一點規定辦理。
回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分案實施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七之三、庭長調派至新案審查庭,或法官調派至新案審查庭擔任資深法官時,非續辦之案件退科重分。 前項之庭長、法官調派(遷調)回任非金融專庭者,比照第七之一點規定辦理。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