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爭議評析作業辦法 第 9 條
專家委員及評析小組辦理醫療爭議個案評析審查時,應秉持公正、客觀、中立之立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即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爭議案件之當事人。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爭議案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 三、曾任或現任爭議案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 四、曾為或現為爭議案件之證人。 五、本人與爭議案件之當事人現有或於三年內曾有聘僱、委任、合夥或其他可能影響職務行使之關係。 六、曾任該案專業諮詢者。 七、其他有具體事實,自認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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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係名詞
- 當事人名詞
- 義務人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輔佐人名詞
- 證人名詞
- 業名詞
- 自認名詞
- 之虞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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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