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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爭議評析作業辦法7

  1. 1.受託法人受理申請後,應依下列程序辦理評析,並提出醫療爭議評析意見書: 一、依案件所涉科別擇定醫事專家委員,先行審查並撰寫分析意見。 二、遴聘專家三人以上組成評析小組召開會議,由醫事專家擔任召集人,其中醫事專家委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一;醫事專家應包括前款撰寫分析意見者。 三、依前款會議決議內容,作成評析意見書。
  2. 2.受託法人辦理醫療爭議評析案件,應依調解會提供之相關文件、資料為之,不負證據調查或蒐集之責。
  3. 3.醫療爭議評析,以書面審查為之。
  4. 4.評析小組會議以委員達成一致共識為評析意見,不另作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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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人名詞
  • 名詞
  • 證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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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爭議評析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醫療爭議評析作業辦法第 7 條規定:「受託法人受理申請後,應依下列程序辦理評析,並提出醫療爭議評析意見書: 一、依案件所涉科別擇定醫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