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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爭議調解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備置調解委員名冊,並記載下列事項: 一、姓名、年齡及性別。 二、學、經歷。 三、現職。 四、專長。 五、遴聘日期及期間
  2. 調解委員之名冊,應不予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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