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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爭議調解會組織及運作辦法4

  1. 1.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備置調解委員名冊,並記載下列事項: 一、姓名、年齡及性別。 二、學、經歷。 三、現職。 四、專長。 五、遴聘日期及期間
  2. 2.調解委員之名冊,應不予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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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 期間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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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爭議調解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醫療爭議調解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 4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備置調解委員名冊,並記載下列事項: 一、姓名、年齡及性別。 二、學、經…」(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