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主管機關受理工作場所性騷擾事件申訴處理辦法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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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條第一款條文
- 申訴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性騷擾名詞
- 第二條第二款或第三款條文
- 懲戒名詞
- 適名詞
- 核名詞
- 復名詞
- 地方主管機關受理工作場所性騷擾事件申訴處理辦法 第 2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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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