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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主管機關受理工作場所性騷擾事件申訴處理辦法18

  1. 1.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受理申訴,地方主管機關應將處理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訴人及被申訴人。經認定性騷擾行為成立者,應依法裁處。
  2. 2.第二條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受理申訴,地方主管機關應將處理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訴人及行為人之雇主。經認定性騷擾行為成立或原懲戒結果不當者,得令行為人之雇主於一定期限內採取下列處置,報地方主管機關備查,未依限處理者應依法裁處: 一、對行為人另為當之處理。 二、依被害人之意願,減低被害人及行為人雙方互動之機會。 三、採取追蹤、考及監督,確保懲戒或處理措施有效執行,並避免相同事件或報情事發生。 四、舉辦防治性騷擾相關教育訓練。 五、其他經地方主管機關認為必要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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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主管機關受理工作場所性騷擾事件申訴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方主管機關受理工作場所性騷擾事件申訴處理辦法第 18 條規定:「依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受理申訴,地方主管機關應將處理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訴人及被申訴人。經認定性騷擾行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