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性別平等工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二條之二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2.11.28
地方主管機關受理工作場所性騷擾事件申訴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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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僱者或求職者依前條第一款規定逕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申訴,地方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訴人之雇主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第二款及第三十二條之二第五項規定辦理。
調查人員於調查過程中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三月八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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