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主管機關受理工作場所性騷擾事件申訴處理辦法 第 8 條
性騷擾事件之申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地方主管機關應不予受理: 一、申訴逾本法第三十二條之一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期限。 二、申訴書未於第六條第三項規定期限內補正。 三、同一性騷擾事件已調查完成或已作成處分。 四、同一性騷擾事件於處分作成前,已撤回申訴,重行再提起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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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騷擾名詞
- 申訴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逾名詞
- 第三十二條之一第二項或第三項條文
- 第六條第三項條文
- 同一性名詞
- 騷擾名詞
- 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 32-1 條條文
- 地方主管機關受理工作場所性騷擾事件申訴處理辦法 第 6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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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