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主管機關受理工作場所性騷擾事件申訴處理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性別平等工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二條之二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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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別平等工作法法規
- 第三十二條之二第四項條文
- 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 32-2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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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