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主管機關受理工作場所性騷擾事件申訴處理辦法 第 3 條
受僱者或求職者依前條第一款規定逕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申訴,地方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訴人之雇主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第二款及第三十二條之二第五項規定辦理。
這條目前只有條文原文,延伸解析資料尚未建置。
- 主管機關名詞
- 申訴名詞
- 第十三條第二項第二款及第三十二條之二第五項條文
- 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 13 條條文
- 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 32-2 條條文
- 地方主管機關受理工作場所性騷擾事件申訴處理辦法 第 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地方主管機關受理工作場所性騷擾事件申訴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