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主管機關受理工作場所性騷擾事件申訴處理辦法 第 5 條
受僱者或求職者依第二條規定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申訴之期限,依本法第三十二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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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條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申訴名詞
- 第三十二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三項條文
- 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 32-2 條條文
- 地方主管機關受理工作場所性騷擾事件申訴處理辦法 第 2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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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