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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 第 5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保險辦理再保險分出業務所持有之再保險合約群組如用保費分攤法,無須依一般衡量模型法計算拆分履約現金流量及合約服務邊際,而就所支付之再保費依第十七號公報規範,就分出業務計算剩餘保障資產後,提存分出未滿期保費準備金。
  2. 保險業於計算前項剩餘保障資產時,得選擇比照第十條第二項或第二十五條第二項之簡化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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