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第 25 條規定了人身保險業在計算準備金時的相關規範。根據該條第一款,如果適用保費分攤法,則不需要使用一般衡量模型法或變動收費法來計算拆分履約現金流量及合約服務邊際,而是按照第十七號公報規範計算剩餘保障負債後提存未滿期保費準備金。 此外,根據該條第二款,人身保險業在計算剩餘保障負債時可以選擇採用簡化作法。第一種簡化作法是當群組內每一合約的保障期間不超過一年時,可以將成本認列為當期費用。第二種簡化作法是當原始認列時預期提供服務的每一部分時間與相關保費到期日相隔不超過一年時,可以不反映貨幣時間價值與財務風險的影響數。 最後,根據該條第三款,如果合約群組在剩餘保障期間內已出現虧損情況,人身保險業應增採一般模型法來計算與該群組之剩餘保障期間有關的履約現金流量,並根據超過第一款剩餘保障負債金額增加的部分提存未滿期保費準備金。 參考資料: - 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金管保字第 09604810760 號令) - 第十七號公報(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實證會計研究基金會) - 保險業準則第 17 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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