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第 26 條如下: 1. 依照保費分攤法,人身保險業合約群組應根據已發生的理賠負債提存賠款準備金。參考資料:保險法第十七號公報及第四條、第五條規定的精算假設,根據衡量日起一年內預計支付或收取的履約現金流量計算。 2. 在計算已發生的理賠負債時,指的是根據第十七號公報及第四條、第五條規定的精算假設,計算與過去服務有關的履約現金流量。然而,若預期未來現金流量將在理賠發生日起一年內支付或收取,則無需考慮貨幣時間價值和財務風險的影響。參考資料: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第十七號公報及第四條、第五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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