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險業所銷售之保險商品經合併或分離完整判斷所屬合約後,其合約群組於原始認列時若符合以下條件之一,得適用保費分攤法計算保險合約負債: 一、人身保險業合理預期該簡化所產生對群組剩餘保障負債之衡量與適用一般衡量模型法所產生之衡量無重大差異。 二、群組內每一合約之保障期間為一年以內。
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第24條規定了人身保險業所銷售的保險商品,在合併或分離完整判斷所屬合約後,若符合以下條件之一,可以適用保費分攤法計算保險合約負債: 一、人身保險業合理預期:根據財團法人中華財務金融學會公布的《IFRS 17 保險契約之會計處理準則》(最新版本為IFRS 17 (2017)),合理預期指的是對簡化所產生對群組剩餘保障負債之衡量與適用一般衡量模型法所產生之衡量無重大差異。即人身保險業應能合理預測保險商品所帶來的剩餘保障負債,在簡化衡量與一般衡量模型法之間,衡量結果無重大差異。 二、群組內每一合約之保障期間為一年以內:根據《IFRS 17 保險契約之會計處理準則》第B19.18條,若合約的保障期間為一年以內,則可以使用保費分攤法計算保險合約負債。這意味著人身保險業可以將合約負債分攤到保障期間內,以平均每年的保費支付金額來計算保費分攤。 以上所述的參考資料為《IFRS 17 保險契約之會計處理準則》(最新版本為IFRS 17 (2017))。該準則是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簡稱IASB)所制定的國際會計準則,旨在統一全球保險業對於保險契約的會計處理。這是目前國際上被廣泛接受和採用的會計準則之一,包括台灣在內的許多國家和地區都已採用該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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