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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 第 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人身保險合約群組如用一般衡量模型法或變動收費法者,應依其所衡量之已發生理賠負債提存賠款準備金。
  2. 前項已發生理賠負債指依第十七號公報規範及第四條、第五條規定之精算假設計算於衡量日分攤至該合約群組且與過去服務有關之履約現金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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