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第22條的規定,人身保險業合約群組如果適用變動收費法,就應根據第17號公報的規範來調整合約服務邊際反映所收取費用隨投資標的變動性質計算剩餘保障負債提存責任準備金。 而剩餘保障負債則是指根據人身保險業根據第17號公報和第4條、第5條的規定所假設的計算方式,分別計算下列兩項之和: 1. 衡量日分攤至該群組的與未來服務有關之履約現金流量。 2. 衡量日該群組的合約服務邊際。 參考資料: - 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第22條 (保險業法規資料庫):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L0050031&FLNO=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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