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第21條的規定,人身保險業銷售的保險商品如果符合以下三個條件,則應適用變動收費法:一、合約條款明確指出保單持有人參與一個明確辨認的標的項目池之份額。二、預計支付給保單持有人的金額等於該標的項目公允價值報酬的重大部分。三、預計支付給保單持有人的金額的任何變動的重大占比是隨著該標的項目公允價值的變動而變動的。而第二款的重大份額和第三款的重大占比判斷原則,應根據主管機關核定中華民國精算學會相關實務處理準則的規定來進行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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