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41

  1. 1.保險辦理再保險分入業務所發行之再保險合約經合併或分離完整判斷所屬合約後,其合約群組如用保費分攤法,無須依一般衡量模型法計算拆分履約現金流量及合約服務邊際,而就所收取之再保費依第十七號公報規範,就分入業務計算剩餘保障負債後,提存分入未滿期保費準備金。
  2. 2.保險業於計算剩餘保障負債時,得選擇比照第十條第二項或第二十五條第二項之簡化作法。
  3. 3.再保險合約群組於剩餘保障期間內,在事實和客觀條件下已出現虧損情況,保險業應增採一般模型法計算與該群組之剩餘保障期間有關履約現金流量,並就超過第一項剩餘保障負債金額增加之剩餘保障負債後提存分入未滿期保費準備金。

這條目前只有條文原文,延伸解析資料尚未建置。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第 41 條規定:「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入業務所發行之再保險合約經合併或分離完整判斷所屬合約後,其合約群組如適用保費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