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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機密保護法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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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原依本法核定永久保密之國家機密,應於第十二條修正施行之日起二年內,依本法重新核定,其保密期限溯自原先核定之日起算;屆滿二年尚未重新核定者,自屆滿之日起,視為解除機密,依第三十一條規定辦理。
  2. 2.國家機密保密期限已三十年者,依前項規定重新核定延長保密期限,延長之期限應溯自國家機密保密期限屆滿三十年之次日起算,依第十二條規定逐次核定延長。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國家機密保護法第39條之1廢除永久機密,原永久保密者須於第12條修正施行起二年內重新核定,逾期視為解除機密。

Q · 台灣現在還有永久機密嗎?

沒有了。逾期未重新核定即視為解除

依國家機密保護法第39條之1,原核定為永久保密的國家機密,必須在第12條修正施行之日起二年內依新法重新核定,屆滿二年尚未重新核定者,自屆滿之日起視為解除機密,依第31條辦理;保密已逾三十年者,延長期限須自屆滿三十年之次日起算,並依第12條逐次核定延長,不得一次鎖死。

白話解讀

在台灣,曾經有一種機密叫「永久」,意思是它可以永遠不見天日。第39條之1就是終結這件事的條文。它規定:原本依本法核定為「永久保密」的國家機密,必須在第12條修正施行之日起兩年內,依新法重新核定;沒重新核定的,期限一到,視為解除機密,依第31條辦理。更關鍵的是第二項:已經保密超過三十年的機密,就算重新核定要延長,延長的期限也要從「屆滿三十年的次日」起算,並依第12條逐次核定延長,不能一口氣鎖死。白話說,這條把「永久機密」這個概念從制度裡刪掉了,改成「最長以三十年為一個門檻、要延長必須一次一次重新審查」。它背後扛的,是讓威權時期、歷史敏感事件的檔案有機會被解封的重量。對歷史研究、轉型正義、人權追查來說,這條是把「永遠封存」的鎖直接打掉的那把鑰匙。

法律定性

國家機密保護法第39條之1為「永久機密落日」的過渡規範,廢除原本可永久保密的終局狀態:原核定永久保密之國家機密須限期重新核定,逾期視為解除機密;保密逾三十年者,延長保密期限須自屆滿三十年之次日起算並逐次核定,確立「三十年為審查門檻、延長須反覆審查」的機制。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台灣現在還有所謂的『永久機密』嗎?

原則上沒有了。第39條之1規定,原本核定永久保密的國家機密,必須在第12條修正施行之日起二年內依新法重新核定,沒重新核定的視為解除機密,依第31條辦理。永久保密這個終局狀態已被制度性取消。內行人提示:若有人以『永久機密』為由拒絕你調閱,這個理由在現行法下本身就有問題,可進一步追問該檔案的重新核定與解密狀態。(本數據請以現行法為準)

Q2保密超過三十年的機密,還能一直延長下去嗎?

不能無限制延長。第39條之1第二項規定,逾三十年者重新核定延長的期限,要從屆滿三十年的次日起算,而且必須依第12條逐次核定延長,每一段延長都要重新審查、重新說明理由,不能一次鎖死到永遠。內行人提示:每一次逐次延長都是一個程序關卡,只要機關沒依法完成,就可能成為主張該機密已應解除的切入點。(本數據請以現行法為準)

Q3機關沒主動解密,逾期的永久機密還算機密嗎?

不算。屆滿二年未重新核定者,自屆滿之日起『視為解除機密』,這是法定效果,不以機關作成解密處分為前提。內行人提示:機關以『尚未辦理解密』為由繼續當機密管理,程序上是站不住的,這正是申請調閱與主張解除的切入點。(本數據請以現行法為準)

Q4台灣現在還有永久機密嗎?

原則上沒有。第39條之1要求原永久保密者限期重新核定,逾期視為解除機密,永久已非合法終局狀態。

Q5國家機密保護法第39條之1是什麼?

是廢除永久機密的過渡條款,確立三十年為審查門檻、延長須逐次核定的落日機制。

Q6什麼叫『視為解除機密』?

逾期未重新核定時機密身分依法當然消滅的法定效果,不以機關作成解密處分為前提。

Q7逐次核定延長是什麼意思?

逾三十年機密欲延長,須依第12條每段重新審查、逐次核定,不得一次無限延長。

Q8永久機密落日的二年期限怎麼算?

自第12條修正施行之日起算二年,屆滿尚未重新核定即視為解除機密。

Q9保密逾三十年的延長期限怎麼算?

自國家機密保密期限屆滿三十年之次日起算,依第12條逐次核定延長。

Q10怎麼主張某份永久機密應已解除?

查核定基礎 → 比對二年大限與三十年節點 → 確認機關未依逐次程序核定 → 依第31條請求解密調閱。

Q11怎麼確認機關有沒有完成逐次延長程序?

調閱該機密的重新核定與歷次延長紀錄,檢視是否自屆滿三十年次日起算、是否逐次審查。

Q12第39條之1 vs 第39條差在哪?

第39條處理一般舊機密過渡,第39條之1是針對『永久機密』的特別過渡規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面向舊制(永久機密)新制(第39條之1)
保密上限可永久保密、無終局期限三十年為審查門檻,逾期須逐次核定延長
延長方式一次核定即永久有效每段延長須依第12條重新審查、說明理由
逾期效果無逾期問題屆滿二年未重新核定即視為解除機密
對歷史檔案永久封存、可能隨當事人凋零被埋藏提供轉型正義檔案依法解密的法律縫隙

舊制(永久機密)

保密上限
可永久保密、無終局期限
延長方式
一次核定即永久有效
逾期效果
無逾期問題
對歷史檔案
永久封存、可能隨當事人凋零被埋藏

新制(第39條之1)

保密上限
三十年為審查門檻,逾期須逐次核定延長
延長方式
每段延長須依第12條重新審查、說明理由
逾期效果
屆滿二年未重新核定即視為解除機密
對歷史檔案
提供轉型正義檔案依法解密的法律縫隙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日本特定秘密の保護に関する法律第4条(指定の有効期間・延長・上限)
中國保守国家秘密法第15-16条(保密期限與解密)
美國Executive Order 13526, Sec. 1.5 & 3.3(自動解密/25 年自動解密制度)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1121208 增訂)

原依本法核定永久保密之國家機密,應於第十二條修正施行之日起二年內,依本法重新核定,其保密期限溯自原先核定之日起算;屆滿二年尚未重新核定者,自屆滿之日起,視為解除機密,依第三十一條規定辦理。   國家機密保密期限已逾三十年者,依前項規定重新核定延長保密期限,延長之期限應溯自國家機密保密期限屆滿三十年之次日起算,依第十二條規定逐次核定延長。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修正條文第十二條規定,國家機密之保密期限已無永久保密之情形,爰於第一項定明過渡條款,規範各機關重新檢討此類國家機密保密期限之作為義務。另為避免國家機密重新核定後,重行起算保密期限,致保密期限逾修正條文第十二條所定三十年之保密期限,或已逾三十年未依修正條文第十二條規定延長保密期限,爰定明此類國家機密經重新核定後,保密期限仍溯自原先核定之日起算;屆滿二年尚未依本法重新核定者,視為解除機密,並應依現行第三十一條規定,將解除意旨公告並通知有關機關及為解密標示或措施。   三、國家機密保密期限已逾三十年者,重新核定延長保密期限時,其延長之期限應溯自國家機密保密期限屆滿三十年之次日起算,依修正條文第十二條「每次不得逾十年」規定逐次核定延長,爰為第二項規定。重新核定延長保密期限時,得於同一報請核定程序,併同報請延長適當期間。

(1121208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修正條文第十二條規定,國家機密之保密期限已無永久保密之情形,爰於第一項定明過渡條款,規範各機關重新檢討此類國家機密保密期限之作為義務。另為避免國家機密重新核定後,重行起算保密期限,致保密期限逾修正條文第十二條所定三十年之保密期限,或已逾三十年未依修正條文第十二條規定延長保密期限,爰定明此類國家機密經重新核定後,保密期限仍溯自原先核定之日起算;屆滿二年尚未依本法重新核定者,視為解除機密,並應依現行第三十一條規定,將解除意旨公告並通知有關機關及為解密標示或措施。   三、國家機密保密期限已逾三十年者,重新核定延長保密期限時,其延長之期限應溯自國家機密保密期限屆滿三十年之次日起算,依修正條文第十二條「每次不得逾十年」規定逐次核定延長,爰為第二項規定。重新核定延長保密期限時,得於同一報請核定程序,併同報請延長適當期間。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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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機密保護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機密保護法第 39-1 條規定:「原依本法核定永久保密之國家機密,應於第十二條修正施行之日起二年內,依本法重新核定,其保密期限溯自…」(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機密保護法第 39-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家機密保護法第 39-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