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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移民署實施面談辦法14

  1. 1.移民署對申請人接受面談之說詞認有瑕疵,有再查證之必要者,應通知二度面談。
  2. 2.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依第四條規定接受面談後,移民署認案件複雜,無法為即時之認定者,得同意其經查驗後先行入境,並以書面通知其於一個月內,至指定處所接受二度面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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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移民署實施面談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內政部移民署實施面談辦法第 14 條規定:「移民署對申請人接受面談之說詞認有瑕疵,有再查證之必要者,應通知二度面談。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大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