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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一百十二年法官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4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發年終工作獎金: (一)受懲戒處分確定或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判決有罪確定。 (二)遲延交付裁判原本達四個月或累計達三百六十日。 (三)全年依法停止辦理審判案件,且未依規定提出研究報告、研討紀錄或相關之務報表。 (四)依法停職致全年無工作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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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懲戒名詞
  • 故意犯名詞
  • 裁判名詞
  • 原本名詞
  • 名詞
  • 停職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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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十二年法官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一百十二年法官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第 4 條規定:「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發年終工作獎金: (一)受懲戒處分確定或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判決有罪確定。 …」(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