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醫學大學軍事教育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 第 33 條
- 1.學校應就年度財務規劃報告書之教育績效目標達成情形,作成本基金績效報告書,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績效目標達成情形(包括投資效益)。 二、財務變化情形。 三、檢討及改進。 四、其他事項。
- 2.本基金績效報告書應提報管理委員會審議,經校務會議通過後,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將前一年度之本基金績效報告書報管理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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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