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醫學大學軍事教育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 第 22 條
- 1.經費稽核委員會應每年至少召開二次會議。
- 2.經費稽核委員會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
- 3.經費稽核委員會應擬訂年度稽核計畫,並作成年度稽核報告,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報管理機關備查。
- 4.前項年度稽核計畫,得納入風險評估結果、開源節流計畫執行情形及其他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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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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