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國防醫學大學軍事教育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13

  1. 1.學校辦理受贈收入務,應開立受贈收據或證明,並完成下列程序: 一、受贈收入為現金者,應確實收受或存入帳戶。 二、受贈收入為現金以外之動產或不動產者,應確實點交或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
  2. 2.前項第二款受贈收入,應依財物登錄作業程序處理,並由學校管理及使用單位每年實施定期盤點及不定期抽查。
  3. 3.學校應至少每六個月將捐贈者名稱或姓名、內容物、時間及用途於學校網站公告。但捐贈者不願學校公布名稱或姓名者,得僅就其他部分公告之。
  4. 4.受贈收入有指定用途者,其用途應與學校校務有關。
  5. 5.學校辦理受贈收入業務,不得與捐贈者有不當利益之聯結;對熱心捐贈者,得自定獎勵規定。

這條目前只有條文原文,延伸解析資料尚未建置。

  • 名詞
  • 不動產名詞
  • 所有權移轉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國防醫學大學軍事教育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防醫學大學軍事教育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第 13 條規定:「學校辦理受贈收入業務,應開立受贈收據或證明,並完成下列程序: 一、受贈收入為現金者,應確實收受或…」(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