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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醫學院軍事教育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各項自籌收入應由學校統籌運用。但涉及政府與民間補助或委託辦理之事項,應依其補助計畫或契約辦理。
  2. 學校辦理各項自籌收入務,應合理控制成本,並得衡量使用學校資源情形,就所提列之行政管理費或計畫節餘款訂定一定分配比率,分配至負責辦理該項業務之行政或學術單位運用,並應經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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