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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醫學院軍事教育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學校以五項自籌收入支應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人事費,其合計總數應以最近年度決算五項自籌收入百分之五十為限;編制內行政人員辦理自籌收入務有績效之工作酬勞,每月給與總額以不超過其專業加給或學術研究費百分之六十為限,並不限於現金支給。
  2.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人事費之支給額度、條件、方式及考基準,由學校定之,並經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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