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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醫學院軍事教育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五項自籌收入得支應下列事項: 一、學校人員人事費: (一)編制內人員本薪(年功薪)與加給以外之給與。 (二)編制內行政人員辦理自籌收入務有績效之工作酬勞。 (三)編制外人員之人事費。 二、講座經費。 三、教學及學術研究獎勵。 四、出國旅費。 五、公務車輛之增購、汰換、保養、維修及租賃。 六、新興工程。 七、其他與校務推動有關之費用。
  2. 前項第一款第一目所稱編制內人員,指教師、研究人員、專任教官及比照教師之專業技術人員。
  3. 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所稱編制外人員,指契約進用之各類人員,其權利、義務、待遇、福利及績效之工作酬勞,由學校定之,並經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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