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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醫學院軍事教育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管理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由學校現有人員派兼為原則,必要時,得進用專人員若干人,並得視任務之需要,分組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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