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六日修正公布之第五條第二項至第四項施行前,各級主管機關已依本法第五條設性別平等工作會,且委員任期於修正施行後屆滿者,得繼續擔任至任期屆滿之日止。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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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六日修正公布之第五條第二項至第四項施行前,各級主管機關已依本法第五條設性別平等工作會,且委員任期於修正施行後屆滿者,得繼續擔任至任期屆滿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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