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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 5 條

  1. 1.各級主管機關應設性別平等工作會,處理審議、諮詢及促進性別平等工作事項。
  2. 2.前項性別平等工作會應置委員五人至十一人,任期二年,由具備勞工事務、性別問題之相關學識經驗或法律人士擔任之;其中經勞工團體、性別團體推薦之委員各二人;女性委員人數應占全體委員人數二分之一以上;政府機關代表不得全體委員人數三分之一。
  3. 3.前二項性別平等工作會組織、會議及其他相關事項,由各級主管機關另定之。
  4. 4.地方主管機關設有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者,第一項性別平等工作會得與該委員會合併設置,其組成仍應符合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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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性別平等工作法第5條規定各級主管機關應設性別平等工作會,委員五至十一人,女性須過半,政府代表不得逾三分之一。

Q · 職場性別歧視申訴,最後是誰在審?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5條,各級主管機關應設「性別平等工作會」,由具勞工事務、性別問題學識經驗或法律專業人士組成,委員5至11人。其中勞工團體、性別團體推薦委員各2人,女性委員須占半數以上,政府代表不得逾三分之一。你向勞工局申訴職場性別歧視或性騷擾,最後審議裁罰基礎的就是這個混合委員會,而非單一承辦人員。

白話解讀

這條設置了一個你很可能沒聽過、但會決定你申訴命運的機構:性別平等工作會。它是什麼?它不是一般的政府機關,是一個由學者、律師、勞工團體、性別團體代表組成的「混合委員會」。你遇到職場性別歧視或性騷擾,申訴到勞工局,最後真正審議你案件的就是這個委員會。他們的決定影響雇主罰多少錢、你有沒有理、要不要送檢察官。本條還有一個關鍵設計:女性委員必須占全體一半以上。這是立法者刻意打破「男性主導審議」的慣性。112年修法還新增了一條:政府機關代表不能超過全體三分之一。這是為了防止委員會變成純政府機器,讓民間代表有更大話語權。

法律定性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5條為性別平等工作會的組織性規範:各級主管機關應設此會,置委員五至十一人,任期二年,由勞工事務、性別問題或法律專業人士組成;勞工團體與性別團體推薦委員各二人,女性委員須占半數以上,政府代表不得逾三分之一,構成台灣職場性別平等申訴審議的組織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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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性別平等工作會是什麼?

各級主管機關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5條設置,審議職場性別歧視與性騷擾申訴的混合委員會,由學者、律師、勞工團體、性別團體代表組成。

Q2性別平等工作會有幾位委員?

5至11人,任期二年,女性委員須占半數以上,政府機關代表不得逾全體三分之一。

Q3112年修法改了什麼?

更名為「性別平等工作會」,將「婦女團體」擴大為「性別團體」納入多元性別觀點,並新增政府代表不得逾三分之一的限制。

Q4申訴職場性別歧視找誰?

向地方勞工主管機關申訴,最後由性別平等工作會審議,審議結論成為裁罰雇主的基礎。

Q5性別平等工作會的委員名單看得到嗎?

通常公開於各縣市政府或勞動部網站,了解委員專業背景有助於預測審議走向。

Q6性別平等工作會和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一樣嗎?

不同法律依據下的機關,但本條第四項允許地方兩者合併設置,組成仍須符合第二項規定。

Q7委員會決定後不服怎麼辦?

可提訴願、打行政訴訟,但委員會的事實認定通常會被法院採納,故申訴階段就要把論述與證據備齊。

Q8女性委員過半有什麼實質意義?

提升對受害人同理、對隱微歧視敏感度與對加害人辯解的辨識力,影響審議實質結果而非僅形式。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性別平等工作會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
法律依據性別平等工作法第5條就業服務法第6條
處理範圍性別、性傾向歧視與職場性騷擾年齡、種族、容貌、身心障礙等就業歧視
委員組成限制女性過半、政府代表≤1/3、勞工團體與性別團體各2人由地方自訂組織要點
合併設置地方得與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合併(第四項)得與性平工作會合併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男女雇用機会均等法 — 紛争解決の機会均等調停会議(都道府県労働局)
🇰🇷 韓國남녀고용평등법 — 분쟁은 노동위원회 및 고용노동부가 처리
🇨🇳 中國妇女权益保障法 / 就业促进法 —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处理,无独立性别审议委员会
🇩🇪 德國Allgemeines Gleichbehandlungsgesetz (AGG) + Antidiskriminierungsstelle des Bundes
🇫🇷 法國Loi n° 2008-496 + Défenseur des droits(獨立反歧視機構)
🇺🇸 美國Title VII, Civil Rights Act 1964 — Equal Employment Opportunity Commission (EE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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