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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工作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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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各級主管機關應設性別平等工作會,處理審議、諮詢及促進性別平等工作事項。
  2. 2.前項性別平等工作會應置委員五人至十一人,任期二年,由具備勞工事務、性別問題之相關學識經驗或法律人士擔任之;其中經勞工團體、性別團體推薦之委員各二人;女性委員人數應占全體委員人數二分之一以上;政府機關代表不得全體委員人數三分之一。
  3. 3.前二項性別平等工作會組織、會議及其他相關事項,由各級主管機關另定之。
  4. 4.地方主管機關設有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者,第一項性別平等工作會得與該委員會合併設置,其組成仍應符合第二項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性別平等工作法第5條規定各級主管機關應設性別平等工作會,委員五至十一人,女性須過半,政府代表不得逾三分之一。

Q · 職場性別歧視申訴,最後是誰在審?

由性別平等工作會審議,不是勞工局科員說了算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5條,各級主管機關應設「性別平等工作會」,由具勞工事務、性別問題學識經驗或法律專業人士組成,委員5至11人。其中勞工團體、性別團體推薦委員各2人,女性委員須占半數以上,政府代表不得逾三分之一。你向勞工局申訴職場性別歧視或性騷擾,最後審議裁罰基礎的就是這個混合委員會,而非單一承辦人員。

白話解讀

這條設置了一個你很可能沒聽過、但會決定你申訴命運的機構:性別平等工作會。它是什麼?它不是一般的政府機關,是一個由學者、律師、勞工團體、性別團體代表組成的「混合委員會」。你遇到職場性別歧視或性騷擾,申訴到勞工局,最後真正審議你案件的就是這個委員會。他們的決定影響雇主罰多少錢、你有沒有理、要不要送檢察官。本條還有一個關鍵設計:女性委員必須占全體一半以上。這是立法者刻意打破「男性主導審議」的慣性。112年修法還新增了一條:政府機關代表不能超過全體三分之一。這是為了防止委員會變成純政府機器,讓民間代表有更大話語權。

法律定性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5條為性別平等工作會的組織性規範:各級主管機關應設此會,置委員五至十一人,任期二年,由勞工事務、性別問題或法律專業人士組成;勞工團體與性別團體推薦委員各二人,女性委員須占半數以上,政府代表不得逾三分之一,構成台灣職場性別平等申訴審議的組織核心。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性別平等工作會是什麼?

各級主管機關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5條設置,審議職場性別歧視與性騷擾申訴的混合委員會,由學者、律師、勞工團體、性別團體代表組成,民間代表過半。

Q2性別平等工作會有幾位委員?

5至11人,任期二年,由勞工事務、性別問題或法律專業人士擔任;女性委員須占半數以上,政府機關代表不得逾全體三分之一,勞工團體與性別團體推薦委員各二人。

Q3112年修法改了什麼?

更名為「性別平等工作會」,將「婦女團體」擴大為「性別團體」納入多元性別觀點,並新增政府代表不得逾三分之一的限制,降低行政機關主導性。

Q4性別平等工作會委員怎麼組成?

5至11人、任期二年,勞工團體與性別團體推薦各2人,女性委員須占半數以上,政府代表不得逾三分之一。

Q5什麼叫政府代表不得逾三分之一?

112年新增的限制,避免委員會變成純政府機器,確保民間專家(律師、學者、團體代表)握有過半話語權。

Q6性別平等工作會和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差在哪?

前者依性別平等工作法、處理性別與性傾向歧視及性騷擾;後者依就業服務法、處理年齡種族等就業歧視,地方得合併設置。

Q7職場性別歧視怎麼申訴?

蒐證→向地方勞工主管機關書面申訴→性別平等工作會審議→不服可訴願、行政訴訟。申訴書論點寫清楚比現場陳述更關鍵。

Q8怎麼查性別平等工作會的委員名單?

通常公開於各縣市政府或勞動部網站,了解委員專業背景可預測審議走向。

Q9申訴時沒有律師怎麼辦?

委員會中有法律專業委員協助審視證據與法律適用,且勞工團體、性別團體代表是潛在盟友,劣勢沒想像中大。

Q10怎麼讓申訴被委員會重視?

在申訴書中強調案件涉及的性別結構問題(不只個人恩怨),易引起性別團體推薦委員關注,提升重視程度。

Q11性平工作會 vs 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哪個受理我的案子?

性別與性傾向歧視、性騷擾走性平工作會;年齡、種族、容貌等其他就業歧視走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地方可能合併設置。

Q12性平工作會的決定 vs 法院判決效力差在哪?

委員會決定屬行政審議,可訴願、行政訴訟救濟,但事實認定通常被法院採納,故委員會階段就是主戰場。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性別平等工作會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
法律依據性別平等工作法第5條就業服務法第6條
處理範圍性別、性傾向歧視與職場性騷擾年齡、種族、容貌、身心障礙等就業歧視
委員組成限制女性過半、政府代表≤1/3、勞工團體與性別團體各2人由地方自訂組織要點
合併設置地方得與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合併(第四項)得與性平工作會合併

性別平等工作會

法律依據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5條
處理範圍
性別、性傾向歧視與職場性騷擾
委員組成限制
女性過半、政府代表≤1/3、勞工團體與性別團體各2人
合併設置
地方得與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合併(第四項)

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

法律依據
就業服務法第6條
處理範圍
年齡、種族、容貌、身心障礙等就業歧視
委員組成限制
由地方自訂組織要點
合併設置
得與性平工作會合併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男女雇用機会均等法 — 紛争解決の機会均等調停会議(都道府県労働局)
韓國남녀고용평등법 — 분쟁은 노동위원회 및 고용노동부가 처리
中國妇女权益保障法 / 就业促进法 —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处理,无独立性别审议委员会
德國Allgemeines Gleichbehandlungsgesetz (AGG) + Antidiskriminierungsstelle des Bundes
法國Loi n° 2008-496 + Défenseur des droits(獨立反歧視機構)
美國Title VII, Civil Rights Act 1964 — Equal Employment Opportunity Commission (EEOC)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3

(0901221 制定)

為審議、諮詢及促進兩性工作平等事項,各級主管機關應設兩性工作平等委員會。   前項兩性工作平等委員會應置委員五人至十一人,任期兩年,由具備勞工事務、兩性問題之相關學識經驗或法律專業人士擔任之,其中經勞工團體、婦女團體推薦之委員各二人,女性委員人數應占全體委員人數二分之一以上。   前項兩性工作平等委員會組織、會議及其他相關事項,由各級主管機關另定之。   地方主管機關如設有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亦得由該委員會處理相關事宜。該會之組成應符合第二項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規定兩性工作平等委員會之職權。   二、明定兩性工作平等委員會的組成及任期。同時,為使兩性工作平等委員會能真正達致保障受僱者平等工作權益之目的,特別於委員會中保障女性委員比例,以及納入專精兩性及勞工事務專業人士之機制。   三、明定地方主管機關如設有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者亦得由該會處理相關事宜,以免疊床架屋。

(0961219 修正)

為審議、諮詢及促進性別工作平等事項,各級主管機關應設性別工作平等會。   前項性別工作平等會應置委員五人至十一人,任期兩年,由具備勞工事務、性別問題之相關學識經驗或法律專業人士擔任之,其中經勞工團體、女性團體推薦之委員各二人,女性委員人數應占全體委員人數二分之一以上。   前項性別工作平等會組織、會議及其他相關事項,由各級主管機關另定之。   地方主管機關如設有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亦得由該委員會處理相關事宜。該會之組成應符合第二項之規定。

立法理由配合法案名稱進行修正。

(1120731 修正)

各級主管機關應設性別平等工作會,處理審議、諮詢及促進性別平等工作事項。   前項性別平等工作會應置委員五人至十一人,任期二年,由具備勞工事務、性別問題之相關學識經驗或法律專業人士擔任之;其中經勞工團體、性別團體推薦之委員各二人;女性委員人數應占全體委員人數二分之一以上;政府機關代表不得逾全體委員人數三分之一。   前二項性別平等工作會組織、會議及其他相關事項,由各級主管機關另定之。   地方主管機關設有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者,第一項性別平等工作會得與該委員會合併設置,其組成仍應符合第二項規定。

立法理由一、配合本法名稱修正,將「性別工作平等會」修正為「性別平等工作會」,並為明確其辦理事項,爰修正第一項文字。   二、第二項將「性別工作平等會」修正為「性別平等工作會」,理由同說明一。另為使各級性別平等工作會運作時,得廣納學者專家意見,並放寬改為廣納「性別」團體意見。增訂政府機關代表人數比例之上限,並依法制體例酌作文字及標點符號修正。   三、第三項將「性別工作平等會」修正為「性別平等工作會」,理由同說明一,並就援引項次酌作修正。   四、第四項將「性別工作平等會」修正為「性別平等工作會」,理由同說明一。另考量地方主管機關人力配置及收案件數各有歧異,定明地方主管機關依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第二條規定,設有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者,性別平等工作會亦得與之合併設置,惟其組成人員及比例仍應符合第二項規定,俾同時保留地方主管機關運作之彈性。

  • 主管機關名詞
  • 法律名詞
  • 名詞
  • 名詞
(0901221 制定)

一、規定兩性工作平等委員會之職權。   二、明定兩性工作平等委員會的組成及任期。同時,為使兩性工作平等委員會能真正達致保障受僱者平等工作權益之目的,特別於委員會中保障女性委員比例,以及納入專精兩性及勞工事務專業人士之機制。   三、明定地方主管機關如設有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者亦得由該會處理相關事宜,以免疊床架屋。

(0961219 修正)

配合法案名稱進行修正。

(1120731 修正)

一、配合本法名稱修正,將「性別工作平等會」修正為「性別平等工作會」,並為明確其辦理事項,爰修正第一項文字。   二、第二項將「性別工作平等會」修正為「性別平等工作會」,理由同說明一。另為使各級性別平等工作會運作時,得廣納學者專家意見,並放寬改為廣納「性別」團體意見。增訂政府機關代表人數比例之上限,並依法制體例酌作文字及標點符號修正。   三、第三項將「性別工作平等會」修正為「性別平等工作會」,理由同說明一,並就援引項次酌作修正。   四、第四項將「性別工作平等會」修正為「性別平等工作會」,理由同說明一。另考量地方主管機關人力配置及收案件數各有歧異,定明地方主管機關依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第二條規定,設有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者,性別平等工作會亦得與之合併設置,惟其組成人員及比例仍應符合第二項規定,俾同時保留地方主管機關運作之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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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工作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5 條規定:「各級主管機關應設性別平等工作會,處理審議、諮詢及促進性別平等工作事項。前項性別平等工作會應置委員…」(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