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 5 條
- 1.各級主管機關應設性別平等工作會,處理審議、諮詢及促進性別平等工作事項。
- 2.前項性別平等工作會應置委員五人至十一人,任期二年,由具備勞工事務、性別問題之相關學識經驗或法律專業人士擔任之;其中經勞工團體、性別團體推薦之委員各二人;女性委員人數應占全體委員人數二分之一以上;政府機關代表不得逾全體委員人數三分之一。
- 3.前二項性別平等工作會組織、會議及其他相關事項,由各級主管機關另定之。
- 4.地方主管機關設有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者,第一項性別平等工作會得與該委員會合併設置,其組成仍應符合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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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性別平等工作法第5條規定各級主管機關應設性別平等工作會,委員五至十一人,女性須過半,政府代表不得逾三分之一。
Q · 職場性別歧視申訴,最後是誰在審?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5條,各級主管機關應設「性別平等工作會」,由具勞工事務、性別問題學識經驗或法律專業人士組成,委員5至11人。其中勞工團體、性別團體推薦委員各2人,女性委員須占半數以上,政府代表不得逾三分之一。你向勞工局申訴職場性別歧視或性騷擾,最後審議裁罰基礎的就是這個混合委員會,而非單一承辦人員。
白話解讀
這條設置了一個你很可能沒聽過、但會決定你申訴命運的機構:性別平等工作會。它是什麼?它不是一般的政府機關,是一個由學者、律師、勞工團體、性別團體代表組成的「混合委員會」。你遇到職場性別歧視或性騷擾,申訴到勞工局,最後真正審議你案件的就是這個委員會。他們的決定影響雇主罰多少錢、你有沒有理、要不要送檢察官。本條還有一個關鍵設計:女性委員必須占全體一半以上。這是立法者刻意打破「男性主導審議」的慣性。112年修法還新增了一條:政府機關代表不能超過全體三分之一。這是為了防止委員會變成純政府機器,讓民間代表有更大話語權。
法律定性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5條為性別平等工作會的組織性規範:各級主管機關應設此會,置委員五至十一人,任期二年,由勞工事務、性別問題或法律專業人士組成;勞工團體與性別團體推薦委員各二人,女性委員須占半數以上,政府代表不得逾三分之一,構成台灣職場性別平等申訴審議的組織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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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性別平等工作會是什麼?▾
各級主管機關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5條設置,審議職場性別歧視與性騷擾申訴的混合委員會,由學者、律師、勞工團體、性別團體代表組成。
Q2性別平等工作會有幾位委員?▾
5至11人,任期二年,女性委員須占半數以上,政府機關代表不得逾全體三分之一。
Q3112年修法改了什麼?▾
更名為「性別平等工作會」,將「婦女團體」擴大為「性別團體」納入多元性別觀點,並新增政府代表不得逾三分之一的限制。
Q4申訴職場性別歧視找誰?▾
向地方勞工主管機關申訴,最後由性別平等工作會審議,審議結論成為裁罰雇主的基礎。
Q5性別平等工作會的委員名單看得到嗎?▾
通常公開於各縣市政府或勞動部網站,了解委員專業背景有助於預測審議走向。
Q6性別平等工作會和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一樣嗎?▾
不同法律依據下的機關,但本條第四項允許地方兩者合併設置,組成仍須符合第二項規定。
Q7委員會決定後不服怎麼辦?▾
可提訴願、打行政訴訟,但委員會的事實認定通常會被法院採納,故申訴階段就要把論述與證據備齊。
Q8女性委員過半有什麼實質意義?▾
提升對受害人同理、對隱微歧視敏感度與對加害人辯解的辨識力,影響審議實質結果而非僅形式。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性別平等工作會 | 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 |
|---|---|---|
| 法律依據 |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5條 | 就業服務法第6條 |
| 處理範圍 | 性別、性傾向歧視與職場性騷擾 | 年齡、種族、容貌、身心障礙等就業歧視 |
| 委員組成限制 | 女性過半、政府代表≤1/3、勞工團體與性別團體各2人 | 由地方自訂組織要點 |
| 合併設置 | 地方得與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合併(第四項) | 得與性平工作會合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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