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 第 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之擔保,得以現金、銀行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無記名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銀行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或取具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保險人之擔保函、保險公司之保證保險單等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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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之擔保,得以現金、銀行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無記名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銀行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或取具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保險人之擔保函、保險公司之保證保險單等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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