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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消防設備人員執業執照登記辦法13

消防設備人員受撤銷廢止執照或停止執行業務之處分者,應於處分送達次日起十五日內,將執業執照繳交原登記主管機關註銷或收存。期未繳交者,由原登記主管機關公告註銷,並通知其所屬公會;消防設備人員為受聘執行業務者,原登記主管機關應通知其所屬之執業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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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 名詞
  • 停止執行名詞
  • 送達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註銷名詞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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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設備人員執業執照登記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消防設備人員執業執照登記辦法第 13 條規定:「消防設備人員受撤銷、廢止執業執照或停止執行業務之處分者,應於處分送達次日起十五日內,將執業執照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