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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設備人員執業執照登記辦法
第 1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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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設備人員自行停止執
業
或歇業者,應檢具申請書、執業執照及相關證明文件,報請依本法
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
規定備查或
廢止
執業執照。
消防設備人員
復
業後,應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依本法
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
規定向原登記
主管機關
報請備查,原登記主管機關並應發還執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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