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少年前案紀錄及有關資料管理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為保護少年隱私,促進其健全之自我成長,任何人不得於媒體、資訊或以其他公示方式揭示有關少年事件之記事、照片、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少年身分之資訊,使閱者由該項資料足以知悉其人為少年事件之少年。 少年前案資料保存機關(構)所製作必須公開之文書,除法律特別規定之情形外,亦不得揭露足以識別前項少年身分之資訊。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