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準則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學校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會議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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