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準則 第 3 條
- 1.學校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二十一人,以校長為主任委員。
- 2.前項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並得聘教師代表、職工代表、家長代表、學生代表及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為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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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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